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秋英
代 理 人 吳宜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4年4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張光輝 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3月31日 1,931,078元 RA59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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