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陳存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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