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採新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
年3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採新鮮有限公司 卓家弘 第一銀行 林口工二分行 114年2月28日 9,000元 RA6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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