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81號
PCDV,114,除,38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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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  期  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林詠智 105年9月14日 106年6月23日 240,000元 FR-BA-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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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