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曹嘉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編號 發票人 本票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附註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珊華 CH671196 107年12月7日 108年2月10日 18,000,000元 蓋有已向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