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87號
PCDV,114,除,28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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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蔡東益即蔡魏阿金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呂秋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1360-9 1,000 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9182-5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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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