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41號
PCDV,114,除,241,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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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許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木盛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4年1月20日 112,000元 86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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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