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明奇即李明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951-9 1 1000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0-7 1 1000 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951-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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