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4年度,25號
PCDV,114,金,25,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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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字第25號
原 告 洪洺敏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陳建翰及刑事同案被告
陳俊銘陳逢億江珮琪張玉宣田宏浚(以下均稱姓名
)之犯罪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請求上開人等應賠償原告11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分別與陳俊銘陳逢億江珮琪、張
玉宣調解成立在案;並與田宏浚當庭達成和解,有本院114
年度司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至150、153至154頁)
。另原告於本院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聲明減縮為
請求被告陳建翰賠償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4頁)。
是原告前揭所為聲明之減縮,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略以:
  被告陳建翰及刑事同案被告陳俊銘陳逢億江珮琪、張玉 宣、田宏浚等人,明知依據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又知悉



寵物星球平台」係以藉高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 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路平 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獲利 方式(龐氏騙局,俗稱老鼠會),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 閉;亦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陳俊銘陳逢億田宏浚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 傳銷之犯意,被告、江珮琪張玉宣基於幫助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於108年9月間某 日至109年4月9日間,以後述投資方案對不特定投資人招攬 而吸收資金,「寵物星球」投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 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 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 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款,最低投資金額為900元, 最高為8萬1000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保證獲利每日8% 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 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 、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 」方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 至2920%而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 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 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嗣該平台因會員 後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 無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 月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渠等分工如 下:
 ㈠相關招攬群組:
  陳俊銘(line暱稱「波賽頓」)擔任LINE通訊軟體「海神波 賽頓第1、2、3群組」(成員約500人)之負責人,並指示江 珮琪(line暱稱「peggy」)、張玉宣(line暱稱「潔思米 」)擔任小幫手,負責說明投資方案、推廣遊戲回答會員 問題、協助出入金、保管發放寶石、活動企劃張貼投資及 活動訊息事宜,張玉宣另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陳俊銘以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 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原告投資(詳見附 表一)。
 ㈡召開說明會部分:
  ⒈陳俊銘陳逢億分別於108年11月間某日、109年1月14日,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0「阿杜國際餐飲餐廳」(



下稱臺中場說明會)、高雄市不詳地點以舉辦餐會之方式 召開說明會解說推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請於江珮 琪協助辦理活動贈送寶石(僅於臺中場說明會部分)、陳 俊銘並贈送手機、抽現金紅包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 寵物星球平台」。
  ⒉陳逢憶(line暱稱「陳小貓」)擔任LINE通訊軟體「神運 代轉」群組之負責人,並負責說明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 題、協助出入金事宜,並使用不知情之訴外人陳則岩申設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 使用,並招攬投資人入金。
  ⒊田宏浚陳建翰於108年12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0號「雲林鵝肉城」以舉辦餐會之方式召開說明會解說推 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以贈送遊戲機、抽現金紅包 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寵物星球平台」。
  被告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招攬不特定對象註冊成為該網站之 會員,並保證獲利,致使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陸續匯款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嗣該平台因後金 無力支付前金寵物星球平台乃成立「寵物星球國際線」「 寵物星球慈善護盤公益基金」等欲吸收後金使平台得以持續 運作,陳俊銘陳逢億亦仍於其等之LINE群組內推廣國際線 之投資,惟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警倒閉,原 告始悉受騙。本件原告受前開詐騙投資入金約130萬元,扣 除曾取回部分之金額,尚有約110萬元之損害。因原告已與 部分刑案被告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考量被告陳建翰的情節,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陳建翰賠償20萬元等語 。
二、被告陳建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犯銀行法 之罪,並因此不法取得原告交付之款項等情,案經本院刑事 庭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銀行法第1 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4月,此有刑事判決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依照上開規定,視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係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未經兩造 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12年6月14日由被告親收,見本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卷第21頁)之翌日即112年6月15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200, 000元及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本 件因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一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新臺幣) 所屬招攬不特定對象之投資群組 匯出帳戶 匯出日期 匯出金額 曾入金帳戶(即投資人之上線前手) 投資人尚未自被告處取回之金額 洪洺敏 (提告) 108年11月底至109年4月 約130至140萬元 海神波賽頓第3群組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1日 9,000元  陳建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4,661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5日 5,661元 陳建翰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3日 5,100元 江珮琪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00元扣除如附表二所示江珮琪匯款予投資人洪洺敏之18,926元,並無剩餘未取回之金額
附表二
被告 銀行帳號 匯入帳號 匯入日期 匯入金額 江珮琪 配偶王文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洪洺敏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月13日 18,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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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