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周世吉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敬順
被 告 周莊敬
周敬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
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一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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