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黃沛婕
被 告 黃細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黃綱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細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