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張又慈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
林志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廣
被 告 吳晉田
陳啓育
邱劉梅
陳奕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麗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呂能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4萬8,42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
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283地號、295地號、296地號、297地號土地及其上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本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新北市
新莊地政事務所(下稱新莊地政)派員測量系爭土地上之地上
物現況及繪製測量成果圖,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4年1
0月8日函通知本院尚須補繳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4萬8
,420元,有新莊地政函文在卷可稽,原告於114年9月24具狀
主張願意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持份出售予被告,倘若被告等
人均無意願購買原告之持份,則原告將撤回本件訴訟,對新
莊地政土地複丈之規費,亦暫不繳納等語,足見原告係拒絕
補繳測量費用。而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房屋現況之測量費用,
係屬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無法確認地
上物位置,以致無法進一步繪製分割方案圖,或確認兩造共
有之地上物範圍進而成立和解,亦不能認為被告為默示同意
不分割(見本院卷第428號),而無法進行訴訟程序,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新莊地政預納上開4萬8,420元之測量費用,如原
告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
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且逾4個月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原告之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