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624號
PCDV,114,護,62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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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B因遭同住之監護人即案父性
褻,影響身心發展甚鉅,評估案家同住成員未能提供受安置
人妥適保護,為維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
於民國110年4月20日16時20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
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受安置人之母獲悉
後出面表達欲照顧受安置人之想法,惟其過往即對受安置人
說詞未採信,且受安置人之母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處遇配合
狀況不佳,評估其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仍尚需提升,亦無適
當替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為維護受安置
人之人身安全及健全成長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
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十八次延長安置法庭報
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40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
對人A、B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前揭新北市政府
兒少保護案件第十八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本案
之妨害性自主部分司法程序已終結,惟考量現階段案家暫無
適當替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妥善照顧及保護,案母雖已取得
單方監護權並積極表達欲接回照顧案主們之想法,惟現階段
配合處遇狀況不佳,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皆尚待提升,且現
改定監護聲請案法院尚在審理中,評估現階段案主們不適宜
終止安置。為維護案主們之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建
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自114年10月23日至115年1月
22日止,俾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等詞,考量相對人自我保
護能力不足,法定代理人親職與保護教養功能不佳,目前又
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替代保護,是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
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
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
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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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