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05號
PCDV,114,訴,340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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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0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林暘鈞

林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萬507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萬3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9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5072元後
,尚應補繳5萬4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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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