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86號
PCDV,114,訴,3386,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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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
訴),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
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99頁),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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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