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58號
PCDV,114,訴,3358,2025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8號
原 告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棋
原 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
以上原告與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有二家公司,訴之聲明應分列各公司請求給付之金額。
二、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各項給付或賠償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
)。
三、被告遠雄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報
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1/1頁


參考資料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