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54號
PCDV,114,訴,3354,2025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上若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協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慈巖
被 告 晨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
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34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以撤銷。㈡被告不得執113年度新北院民公琴字第00213號
公證租約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上若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協佑
財產為強制執行。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上若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幣(下同)86萬3,500元以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此有民事
異議之訴起訴暨停止執行聲請狀可佐。經核原告就聲明㈠及㈡請求
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
上開執行名義,併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依
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41萬
2,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345號執
行卷宗核閱無誤。又聲明㈢為返還押金及有益費用,與聲明㈠及㈡
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應單獨計算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86萬3,5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萬5,500元
(計算式:41萬2,000元+86萬3,500元=127萬5,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
晨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若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