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07號
PCDV,114,訴,3307,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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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07號
原 告 李建榮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李清

李壽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萬元(
計算式:原告起訴時民國114年公告現值8,800元/㎡×450㎡),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4
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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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