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魏瑜伶
被 告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李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68號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563元,而該裁定已於114
年8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
,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存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