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79號
PCDV,114,訴,327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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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其與被告簽定
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其中第十條約定「本借
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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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