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77號
原 告 李長樺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
14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