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06號
PCDV,114,訴,320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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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王蘭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周子晏律師
被 告 楊貞威
楊貞毅
楊貞艾
定代理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於原告王蘭對被告楊貞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
為被告楊貞艾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楊貞艾等提起履行贈與
契約之訴,原告為被告楊貞艾之母,而楊貞艾為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未滿18歲,無訴訟能力,有戶籍謄本可稽,原告
與被告利益相反,為此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經徵詢鄭
崇文律師之意見,其願任被告楊貞艾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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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