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 告 鄭金螢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被 告 吳仁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被告吳仁麒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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