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08號
原 告 賴德龍
被 告 劉育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