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08號
PCDV,114,訴,3108,202510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08號
原 告 賴德龍

被 告 劉育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