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83號
PCDV,114,訴,288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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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83號
原 告 黃佩琳



被 告 姜易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本院112年度
司促字第25781號支付命令所載對於原告之債權均不存在等
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22
樓之15」,有聲請支付命令狀可參,原告亦未陳明另有何以
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訴訟應由上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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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