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60號
PCDV,114,訴,246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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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60號
原 告 張育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陳彥合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之情形,原
  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第7款所明定。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
  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
  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
  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
  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且無害於他造
  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
  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716號裁定、101 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
  106 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
依兩造間約定及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嗣於
本院審理中具狀追加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規定,並
將原主張之依兩造間約定即民法第478條規定列為先位,備
位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見本院
卷第160頁),並以單一聲明請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上開追加之訴與原訴
均基於原告交付被告2,000,000元所發生爭執之同一基礎
實,原訴之訴訟資料於追加之訴亦得加以利用,就應調查之
爭點亦屬同一或有關聯性,且可達統一解決紛爭、避免重複
審理之目的,亦無甚礙被告訴訟防禦及終結,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之追加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請求金額不同將聲
明分為先、備位之訴,然而二者之聲明均為請求金額之給付
訴訟,僅是金額高低(先位200萬元,備位100萬元,見本院
卷第160頁)及請求權基礎不同備位聲明金額實際上內含
先位聲明範圍內,且所依據投資契約解除後之法律關
係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係得競合之複數請求權基礎,並
無不得併存之情況,與實務上「客觀預備合併訴訟」先、備
聲明互斥、不併存之特質不同,性質上仍應屬單一聲明
不同法律依據,應無贅列備位聲明之必要,爰核其真意,故
仍以單一聲明列之,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其設立公司(即樂翰事業)需資金周轉,於民國112年
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乃於同年12月2
2日、113年1月20日及同年3月4日分別將100萬元、50萬元及
50萬元共計2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匯入被告設於合作金
庫帳戶,原告已於114年4月11日當面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借
款,被告經原告催告後經1個月仍拒不返還,被告自原告催
告時起計1個月屆滿翌日,即114年5月12日負遲延責任,為
此,原告依兩造間約定及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00
萬元,及自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又原告係因被告邀原告出資助其成立樂翰事業,惟
因兩造間就樂翰事業經營狀況發生嚴重爭執,被告更曾封鎖
公司帳目及相關經營資訊,使原告無從知悉系爭樂翰事業之
實際營運狀況,致原告認雙方間信任基礎已瓦解,原告於11
3年10月起即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為撤資之意思表示,並請
求返還系爭款項,被告亦已多次表示同意,進而提議將兩造
間之投資關係變更為消費借貸關係,並承諾將全數返還,兩
造間已合意就系爭款項所成立之法律關係變更為消費借貸契
約以消滅原有之債權債務關係,則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
應適用消費借貸契約之相關規定。被告原負有以系爭款項為
基礎經營樂瀚事業、每月給付原告紅利之義務,已變更為兩
造消費借貸關係下被告須向原告清償之借款,原告經多次以
電話聯繫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於114年4月11日偕同其友人
當面以現在沒有要借你了等語表示已無繼續將200萬元借予
被告之意思,正式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足認原告已向被告
催告之意思表示,被告自原告催告時起計一個月屆滿翌日
,即114年5月12日負遲延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借款即自同年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㈡縱認兩造間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假設語氣),則系爭投資
契約於原告113年10月間向被告為解除系爭投資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經被告於電話中同意後已合意解除,兩造已就解除後
由被告直接返還系爭投資款200萬元內容達成一致,故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即兩造間之約定向被告請求返
還200萬元。縱無民法第259條之適用,依兩造間合意解除契
約後之約定,被告亦已多次允諾將全數返還系爭款項,更於
114年4月11日商談時明確表示自己將全數返還200萬元予原
告之承諾,兩造已就解除系爭投資契約後應如何了結系爭投
資契約必要之點已有被告全數返還系爭款項之合意,原告自
得依兩造間「被告全數返還系爭200萬元」之合意即「被告
全數返還系爭200萬元」之約定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款項。
 ㈢系爭投資契約經兩造合意解除,原告縱無法依兩造間「被告
全數返還系爭200萬元」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200萬元,系爭
投資契約於原告於113年10月間向被告為解除系爭投資契約
之意思表示,並經被告同意已合意解除,被告自無繼續保有
系爭200萬元之法律上原因,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向被告請求返還200萬元。
 ㈣爰先位依消費借貸關係及民法第478條規定、備位依民法第25
9條第1款及第179條規定,求命被告給付200萬元本息之判決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114年5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匯款係屬經營樂翰事業之投資款項,兩造間
自112年底起成立合夥投資關係,由原告出資,被告主要經
營該合夥事業,原告交付之200萬原係座位雙方共同開立商
行並由被告擔任負責人經營事業之用,合夥關係迄今並未解
除,原告所稱於113年10月間新成立借貸關係並取代就投資
債權債務關係或投資債權債務關係以解除等語,與事實不符
,原告先位依民法第478條、備位依民法第259條或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本息即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間向原告稱其欲設立樂翰事業公司而
急需資金200萬元,原告乃基於朋友間之信任,同意將系爭
款項投資於樂翰事業公司,與被告成立口頭投資契約,並於
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20日、同年3月4日將系爭款項匯
入被告設於合作金庫帳戶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
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電子轉出系爭款項截圖
,兩造間與第三王宇寧對話譯文內容附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39至46頁、第79至80頁、第149至155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68頁、第87頁、第97頁),堪信為真。
則兩造之爭點為:㈠兩造間是否就原告原為投資契約交付被
告之系爭款項已合意變更為借貸契約之借款?原告主張兩造
間就系爭款項已達成債之更改合意為借款債務,有無理由?
㈡兩造間是否已合意解除投資契約?原告主張兩造間投資
約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被告應返還系爭款項
,有無理由?㈢原告主張投資契約業已解除,原告受有系爭
款項之利益,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就原告先位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部分: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之真意何在,應以過
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
失真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
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
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
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是要約與承諾之意思合致,契
約方為成立。若當事人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
諾者,應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民法第160條第2項)
,契約尚不能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
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
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
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
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
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
,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
貸系爭款項,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既為被告所
否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間具有消費借貸之合
意及金錢交付等節負舉證之責任。
 ⒉原告主張其於113年10月起即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為撤資之意
思表示,被告亦多次表示同意,兩造間已就系爭款項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已消滅原有之投資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云云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觀之原告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114年4月11日被告偕同蘇勁
丞、王宇寧與被告間對話內容譯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
陳彥合表示:「我會全數還你,但是今天公司已經開下去
了,你叫我自己承擔這些風險嗎?為什麼可以這樣子?」;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大家都是朋友,我也不想要這樣
,可是我今天就是要處理這件事見,所以我希望能有一個好
好的結果,所以我也跟她(指原告張育婷)說這200萬元,
我之後有賺錢,我全數還你(指原告張育婷)」;編號10所
示:「我今天,我今天你這樣子要這樣鬧那麼大,我已經私
下跟你(指原告張育婷)講說我會全部還你,當初也跟她說
不要跟陳育宣講,她說不要。」等語,再觀附表一、二所
示對話內容上下文,被告陳彥合實未表示系爭投資契約轉為
借貸契約,且觀之原告及陪同原告到場協商之人均未表示兩
造間投資契約已轉換為借貸契約,且一再表示原告要撤資不
做了,應該把帳面上(應係指樂翰事業)還有之104萬元退
還給原告,原告如附表一、二編號所示係表示要退夥撤資,
並非催告被告返還借款,再佐以王宇寧如附表一編號45所言
:她現在是她的條件是她的條件,你的條件是你的條件;如
果你真的決定說好,我跟你借這筆錢,那勢必一定要寫合約
等語,可見兩造間從未同意將200萬元轉為借貸契約因而未
寫借貸合約。原告就被告「要約」原告不要撤資,取走帳目
上剩餘投資款104萬元,200萬元當作被告向原告借的,待被
告繼續經營樂翰事業賺錢後再將200萬元全數返還之條件,
原告並未同意。則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固曾表示會將原告
投資款200萬元還給原告,惟其前提是原告不能撤資,拿走
剩下之投資款約100多萬元,必須仍由被告以該100多萬元繼
經營樂翰事業,有錢了再將原原告投資款200萬元全數歸
還原告,自難認兩造間以就消費借貸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兩
造於114年4月11日前之對話,只是雙方彼此互相探詢是否有
意和解,並非已達成合意解除投資契約而就投資款200萬元
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原告主張兩造已然達成債之更
改已將原投資契約轉為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云云,並非有據

 ⑵另原告主張兩造間已於電話中聯繫合意將兩造間就系爭款項
所成立之法律關係變更為消費借貸關係云云,惟未舉證以實
其說,原告既未證明兩造間有合意為債之更改,而無從推認
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⒊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其先位
此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本息,自無理由。   
 ㈡就原告備位主張兩造間已合意解除投資契約部分:
 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
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
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
以為其判斷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
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
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之合意解除,性質為契約行為,即
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一經當事人雙方就解除契約
意思表示一致,即生合意解除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
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
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雖提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114年4月11日談話
內容,惟觀之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原告張育婷於114年4月11
日協商時表示:我想,我想要結,我想要攤牌,我想要就是
我不想要再有這樣的關係,然後我覺得我就是拿回那100,
那是我該拿的,166我投資的等語,此外,並未見兩造間有
何解除兩造間投資契約之合意,況被告提出原告於113年12
月、114年1月仍有以其「hulkhulk7905」帳號於樂翰車業雲
端硬碟製作收支帳表乙節並未爭執,則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
解除投資契約云云,亦均乏依據,而難憑採。則原告備位主
張依投資契約解除後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200萬元本息,洵屬無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關於原告備位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0萬元
本息部分: 
 ⒈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
因,係指在客觀上欠缺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人,自就該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之欠缺給付之目的負
舉證責任,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主張權利之原告若
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縱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200萬元所成立之投資契約已解
除,被告無收取系爭款項之法律上原因乙節,既為被告所否
認,依上說明,即應由原告證明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
 ⒉經查:按兩造間投資契約之性質依原告於附表一、二所陳述
內容係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就性質與合夥
不相牴觸部分,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規定。原告將200萬
元交付被告為樂翰事業之經營,難認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
又合夥人退夥時,須就斯時財產狀況結算無虧損,始得請求
返還其出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如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並應於了結後計算,始
能請求分配其損益。此觀民法第687條、第689條規定自明。
復按契約乃當事人本其自主意思所為之法律行為,基於私法
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不僅為當事人紛爭之行為規範,亦係
法院於訴訟之裁判依據。倘當事人於訂約時,關於某事項依
契約計畫顯然應予訂定而漏未約定,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
的,出現契約漏洞時,法院應斟酌締約過程、締約目的、契
類型內容等關連事實,並參考相關法規範及誠信原則,
以補充性解釋予以填補,俾供適用,始足貫徹民法第98條所
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之旨趣。是兩造原本於
投資樂翰事業之共同決定,訂立契約,惟漏未訂定契約,致
契約內容未臻完備,欠缺處理依據而出現契約漏洞時,究以
合夥或隱名合夥之相類規定填補為適當,自應審酌上開規範
意旨以為適用之準繩。又按民法第708條規定,隱名合夥終
止之原因,可基於當事人一方依民法第686條規定為聲明退
夥之意思表示而終止,與基於同法第708條各款規定事由而
當然終止。又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
選任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
過半數決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
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
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
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
夥財產變為金錢」,「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
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
數分配之」。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2、4項、第699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樂翰事業登記為獨資,有台灣公司網頁上
樂翰事業之基本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則原告
聲明退夥,被告固應依民法第709條規定返還隱名合夥人即
原告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惟原告未能先舉證證明交
付予被告之200萬元欠缺給付之目的,揆諸前開說明,其備
位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本息,亦屬無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主張依兩造間約定及民法第478條規定
,備位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200萬元,均無理由,不能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一:
原告提出原告於114年4月11日偕同訴外人王宇寧、蘇勁丞、王宇
寧與被告碰面商議還款事宜之對話譯文 (卷第45頁、第79) 
     
編號 發話方 對話內容 1 被告陳彥合 大家都是朋友,我也不想要這樣,可是我今天就是要處理這件事見,所以我希望能有一個好好的結果,所以我也跟她(指原告張育婷)說這200萬元,我之後有賺錢,我全數還你(指原告張育婷) 2 原告張育婷 對你說過 3 被告陳彥合 我發誓,我絕對有跟她(指原告張育婷)講 4 原告張育婷 我知道 5 王宇寧 啊你這樣,我們,因為現在是她的條件是她的條件,你的條件是你的條件,好那今天我們就是來協商,說那是不是有一個best的,好,如果你真的決定好,我跟你藉這筆錢,那勢必一定要寫合約,那勢必一定要寫合約,就不能像之前那樣口說口說無憑啊 6 被告陳彥合 我也可以口說無憑啊 7 王宇寧 那你現在講,大家全部人都在你剛剛就已經說了,... 8 被告陳彥合 不是,我今天為什麼會這樣講,就是因為我承認這件事情,我也沒想過要逃避這件事情 9 王宇寧 我知道啊,不然你部會,你部會出去接我們近來啊,你原本說叫我們告你,然後我們... 10 被告陳彥合今天,我今天你這樣子要這樣鬧那麼大,我已經私下跟你(指原告張育婷)講說我會全部還你,當初也跟她說要步要跟陳育宣講,她說不要。 11 被告陳彥合 50萬來,50萬你有沒有領利息 12 原告張育婷 對啊,我有領利息,50萬是我知道你明年會還給我的 13 被告陳彥合 對,來,我一月份還問你說50萬要不要還你 14 原告張育婷 怎樣,你要,然後呢,接下來呢 15 被告陳彥合 你說不要,先放我這裡 16 被告陳彥合 我說還是你要繼續領利放我這裡,你要領利 17 原告張育婷 嗯,這筆對,沒錯啊,這是對的,這50萬是沒錯的 18 原告張育婷今天要拿回來的是100,不是那50 19 被告陳彥合今天所有的合約都有履行 20 原告張育婷 嗯 21 被告陳彥合 那請問一下,我怎麼了嗎 22 原告張育婷 我想,我想要結,我想要攤牌,我想要就是我不想要再有這樣的關係,然後我覺得我就是拿回那100,那是我該哪的,166我投資的 23 被告陳彥合今天已經,我今天已經講了,今天公司我們已經開了,你要抽就抽...

附表二
原告提出原告於114年4月11日偕同訴外人王宇寧、蘇勁丞、王宇
寧與被告碰面商議還款事宜之對話譯文(卷第149至155頁)
編號 發話方 對話內容 1 被告陳彥合 我會全數還你,但是今天公司已經開下去了,你叫我自己承擔這些風險嗎?為什麼可以這樣子? 2 原告張育婷 為什麼可以這樣子?為什麼? 3 王宇寧 不是,那你(被告陳彥合)憑甚麼拿這筆錢去做這件事? 4 被告陳彥合 她(指原告張育婷)自己說要投資我啊! 5 被告陳彥合 我之前跟她(指原告張育婷),我就已經跟你(指原告張育婷)講過了啦。在你要投資我之前,我就跟你講說之前,我跟胖哥就是因為有這件事情發生了,所以我不敢,你說你不會,結果今天還是變成這樣子。 6 原告張育婷 我只... 7 被告陳彥合 對,所以好,我就說我今天因為這件事情我不想要再這樣子,我曾經都有說過喔,我醜話全部都說  在前面了。 8 原告張育婷 恩。 9 被告陳彥合 是,我跟她(指原告張育婷)說沒關係,我們朋友,我也不想要傷害,我也跟你(指原告張育婷)講過,我不想傷害我們感情,朋友的感情,所以我200萬元,我依定全數還你(指原告張育婷),就當作算了,這句話我有沒有說過? 10 原告張育婷 對,你覺得是我,我覺得你這樣子告訴我,是我去故意凹你這個200。 11 被告陳彥合 不是,不是,是我主動要給你(張育婷)的。 12 原告張育婷因為我跟你說我要拿回錢,因為我跟你說... 13 被告陳彥合 對啊,因為中間還跟你說,那時候政策依改變,虧錢了,開市虧錢了,我就跟她說那你要不要改領利,因為我是要開始虧錢我知道... 14 王宇寧 恩,這我知道 15 楊凱翔最後帳面上有多少?100多萬? 16 王宇寧 107萬 17 楊凱翔 那後來,那照理來說,我們現在要有107萬放在這裡,還是又拿去做甚麼運用,那你有經過她的同意? 18 被告陳彥合 我有跟她講啊,我說我現在公司要繼續經營,所以我後面有賺錢,我絕對200萬全數還她(指原告張育婷),這是後面我跟她講的 19 原告張育婷 這個話是在我希望我跟你把這100萬拿回來,你不肯,你覺得我不應該... 20 王宇寧 那我問你一下我問一下,她(指原告張育婷)是最大股東,然後你是老闆對不對?... 21 王宇寧 好,她是獨資,哪你有沒有跟,你有獨資這個人討論說現在我要去哪邊,我要去哪邊開這間公司? 22 被告陳彥合 有。 23 原告陳育婷 有有 24 王宇寧 對,好,那她同意嗎? 25 被告陳彥合 同意啊 26 原告張育婷 同意,然後你要你要問什麼 27 王宇寧 那那你同意了,你現在那她現在你同意了,那她現在要用這筆錢做這件事情,那你既然同意了... 28 被告陳彥合 對啊 29 原告張育婷 不是啊那就算第2年他(指被告陳彥合)做甚麼事情,跟我完全投資金額無關... 30 原告張育婷 那是因為我想要跟你拿回100,你不肯,你不肯 31 被告陳彥合 對對對,不是我不肯,是因為我跟你說公司現在已經投資下去了... 32 王宇寧 你就是現在沒錢嘛,因為現在已經投資下去了嘛,是不是這個意思 33 原告張育婷 我跟你要 34 被告陳彥合現在有錢,但是我公司要經營啊 35 原告張育婷 不是,他公司第2年,那就算他做了什麼事情,我也沒有領利,我就是100萬在他,就是變成算給他耶 36 被告陳彥合 那是,前因是因為因為我跟你說我200萬元會全數還你 37 原告張育婷 在這之前我跟你要100,你不肯,我覺,我退夥,等一下,我... 38 被告陳彥合 我跟你說因為這一筆錢要拿去運用在公司 被告陳彥合 對我懂你的意思,可是我跟他講了,我說那這個錢因為我想要繼續經營,所以我跟他說那沒關係,這200萬算是我跟你(指原告張育婷)屆的,我會全數還你(指原告張育婷),對,這樣沒錯吧 39 王宇寧 啊她現在沒有要借你啊 40 被告陳彥合 那他是現在才改的啊!她突然... 41 王宇寧 沒有她(指原告張育婷)說她兩個月前就跟你講了。 42 被告陳彥合 你哪有 43 原告張育婷 我哭著跟你說我要把那個錢拿回來,那應該是我的錢... 44 原告張育婷 你不肯還給我,所以你拿我的錢... 45 被告陳彥合沒有不肯還給你 46 原告張育婷 有 47 蘇勁丞 你要繼續做,但是老闆就是要認虧,不再讓你賣。 48 被告陳彥合 對沒錯。 49 蘇勁丞 再說這個錢,老闆花錢買的設備,第二間店,總經理要接著做,看說總經理怎麼把這些設備、這些錢還給老闆,就這樣子而已。 50 被告陳彥合 是啊,所以我就已經說我全數會還她(張育婷)了啊。 51 蘇勁丞 也不用全數,也不是全數。 52 被告陳彥合 沒有沒有我已經講了!我已經講出口了! 53 蘇勁丞 不管,來你也不要全數還,為什麼,之前虧的是老闆虧的,跟你總經理沒有任何事情。 54 被告陳彥合 沒有因為大家都是朋友,我覺得我願意。 55 蘇勁丞 不要投資有賺有賠,投資就是前面賠的是老闆賠的,不甘你總經理的事,你總經理每個月領奪少薪水做到多少事 56 被告陳彥合 蘇勁丞來啦,我跟你講啦,你也是做生意的啦,今天投資你,我跟你說兩個月後,不管怎麼賺錢,撤,你怎麼辦,來我問你 57 王宇寧 她(指原告張育婷)兩個月前就告訴你說她要撤資啊 58 被告陳彥合 沒有啊,我跟(指原告張育婷)講好就是我200萬全數還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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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