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25號
PCDV,114,訴,2125,2025102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林子玹
被 上訴 人 陳汶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民事聲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