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36號
PCDV,114,訴,2036,2025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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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廖翊翔
被上訴人 王金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民國114年9月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
派出所,應於114年9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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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