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26號
PCDV,114,訴,1826,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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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傳焯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元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8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主張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
原審之訴駁回等語,而原判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6萬元及法定利息,其餘部分則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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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