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9號
原 告 林雅葳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梁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