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629號
PCDV,114,訴,162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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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9號
原 告 林雅葳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梁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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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