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11號
PCDV,114,訴,151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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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尤筱茜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周紜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陳虹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主張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經
,且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亦表明被告居住於臺
中市北屯區(即戶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並非被告住所,
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並有被告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頁)。準此,被告之住
所地既在臺中市北屯區,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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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