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陳龍興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藍瑞珉
訴訟代理人 陳其泓
羅永在
廖翊成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區○○段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