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46號
PCDV,114,訴,1446,2025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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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昱晴間114年度訴字第1446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
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
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
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自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195萬6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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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