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37號
PCDV,114,補,203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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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7號
再審聲請人 曾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兩傳陳韻如等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0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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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