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17號
PCDV,114,補,2017,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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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黃滄毅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鄭博晉律師
複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
被 告 黃淑敏

黃宗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兩造所共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准予分割,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又系爭
房地於相近時間、屋齡、建物型態均為公寓、樓別為5層中一樓
,同地段類似條件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
195,137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19,490,284元【計算
式:195,137元/㎡×總面積90.08㎡+平台9.80㎡=19,490,284元】,
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所獲得之利益即為4,872,571元(
計算式:19,490,284元×原告應有部分1/4=4,872,571元)。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72,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8,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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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