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06號
PCDV,114,補,2006,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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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如、龔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0
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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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