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羅吉益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依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