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王祝
被 告 陳建宏
陳沅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起訴係請求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
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屋齡、各樓層面積及共有部分面積均相
同之建物,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0元,以此為系
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
16.0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81/100000;下稱系爭土地,與
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合理;復參酌財政部訂
定發布之「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
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
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
歸屬房屋之收入,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191,
3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又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100元,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參,故系爭房屋評定現值占系爭房地現值總額之比例約為
59.54%【計算式:1,191,300元÷(1,191,300+61,100元/平方公
尺×4,716.04平方公尺×281/100000)=59.54%】,依此計算系爭
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22,327,500元【計算式:37,500,0
00元×59.54%=22,32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
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