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黃元潔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黃子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