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34號
PCDV,114,補,193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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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李盛泰
訴訟代理人 李穎皓律師
李漢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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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