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33號
PCDV,114,補,193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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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羅秀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曹娟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之結果,與附表所列之編號1、2之房地同路段,條件相似之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於民國114年8月27日
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1,500元,以上開
交易價格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以此
為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編號1房地之建物總面
積為47.48平方公尺,編號2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63.58平方公尺
,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編號1房地之交易價值
為7,193,220元(計算式:151,500元×47.48平方公尺=7,193,220
元),編號2房地之交易價值應為9,632,370元(計算式:151,50
0元×63.58平方公尺=9,632,370元);而非屬上開房地座落基地
之編號3土地面積為43平方公尺,編號4土地面積為17平方公尺
該二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8,
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編號3土地之交易價
值應為8,084,000元(計算式:43平方公尺×188,000元=8,084,00
0元),編號4土地之交易價值應為3,196,000元(計算式:17平
方公尺×188,000元=3,196,000元)。再以原告持有附表所示房地
之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52,795元
(計算式:(7,193,220元+9,632,370元+8,084,000元+3,196,00
0元)×1/2=14,05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編號 標的 原告權利範圍 面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其上同段564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1/2 47.48㎡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其上同段565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1/2 63.58㎡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43㎡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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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