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蔡楷翔
被 告 吳東霖(即吳仁傑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