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44號
PCDV,114,補,1844,202510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威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雅婷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8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1/1頁


參考資料
威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