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漢忠 未載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
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併補正被告蔡漢忠之住、居所,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