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行使分配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16號
PCDV,114,補,181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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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林正義

被 告 潘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行使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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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