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63號
PCDV,114,補,1763,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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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陳麗惠
葉耿華
葉威宏
葉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勒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陳麗惠葉耿華葉威宏、葉丁菁各1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可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
計6,679,170元(計算式:679,170元+15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
+150萬元=6,679,1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79,170元
(陸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56元
(柒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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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