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游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丘勳世
訴訟代理人 丘燕明
被 告 丘秉禾
丘荃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丘傑升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邱鈺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彥傑律師
被 告 蔡秀蓮
江毓婷
陳美英
林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9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