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38號
PCDV,114,補,173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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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游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丘勳世
訴訟代理人 丘燕明
被 告 丘秉禾
丘荃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丘傑升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邱鈺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彥傑律師
被 告 蔡秀蓮


江毓婷


陳美英

林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40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民事起訴狀附
圖所示粉紅色、綠色、橘色標示範圍(下合稱系爭占用範圍)之
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又原告
陳報系爭占用範圍面積總計約20平方公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附卷可稽。則本件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原告請求拆
屋還地可得之利益為斷,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3,940,000元(計算式:197,000元/㎡×20㎡=3,9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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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