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B男(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鄭博晉律師
被 上訴人 A女(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
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
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
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檢察官或
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同條第6項規定:「行政機關及
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被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上訴人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就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涉及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性騷
擾之行為,是本院為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
避免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第10條第6項規定,及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
項之規定,就足以識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兩造之真
實姓名、住所等資料),均予遮隱並以代號表示,合先敘明
。
二、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約於民國110年開始經營youtube頻道「Hitomi」
,目前頻道訂閱人數約4萬人、上訴人約於民國106年開始
經營youtube頻道「多米多羅Domidolo」,起訴時頻道訂
閱人數約11萬人(113年11月4日訂閱數為16.9萬人)。上訴
人於111年間,係居住於日本。
㈡兩造於111年6月間曾於台灣共同合作拍攝youtube影片,發
布後反應不錯,而於111年年中疫情趨緩,許多youtuber
都至國外拍攝影片,故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間遂向上訴
人提議能到日本與上訴人合作拍片,因被上訴人當時經濟
拮据,也詢問能否於拍攝期間借住上訴人家中。嗣被上訴
人決定111年11月20日至日本,兩造約定於111年11月21日
及25日各拍攝一部影片、發布於各自頻道,上訴人亦提供
住處讓被上訴人從20日居住至25日。
㈢然而在兩造討論影片企劃、住宿規劃以及被上訴人至日本
前,上訴人卻時常有不尊重被上訴人、性觀念偏差之行徑
,諸如:111年11月2日兩造討論影片企劃及被上訴人借住
事宜時,上訴人問「哇勒你是哪天要來住阿」、被上訴人
稱「應該是拍不會真的住 因為我不是會被你丟到門口嗎
」,後上訴人表示可以借住、但要幫忙打掃一下當房租,
被上訴人再表示有無沙發或是被上訴人帶睡袋過去睡,上
訴人卻表示「一起睡我也可以哇哈哈」,被上訴人當下有
些許不舒服,但因被上訴人要借住及日後拍影片,故只好
回覆伊不行、並快速帶到企劃內容討論轉移話題。111年1
1月19日,因上訴人希望拍攝伊影片時被上訴人可以穿著
泳衣拍攝,故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詢問伊準備攜帶的泳衣是
否符合企劃,而上訴人希望被上訴人能穿露一點的泳衣,
嗣更裸露表示「這個會搖嗎」、「就是⋯你動的話 胸部會
動」;被上訴人當下雖感到不舒服、但同樣為了後續能順
利拍攝影片避免上訴人不愉快,委婉表示「我應該裡面會
黏好,安全措施所以不會晃的很厲害因為現在比較豐腴一
點」、「不想晃啦」等語(以下合稱為行為一)。
㈣於111年11月20日被上訴人至日本後,上訴人更對被上訴人
為下列行為,使被上訴人有遭冒犯、性騷擾之情事:
⒈111年11月20日被上訴人抵達日本後,甫見到上訴人時,
上訴人即向被上訴人表示「天冷要抱抱」,被上訴人當
下立刻拒絕。後至上訴人住處被上訴人準備洗澡時,因
不熟悉浴室之按鈕,要放水時誤按呼叫鈕,上訴人使用
Instgram軟體(下稱IG)詢問被上訴人為什麼機器在叫
,被上訴人擔心按到呼叫鈕會連線警政機關,故詢問上
訴人警察會來嗎等語;上訴人卻稱「不會 我會衝進去
洗鴛鴦浴」。斯時被上訴人一人已脫光衣服、且住處浴
室之推門均沒有門鎖,上訴人卻堂而皇之向被上訴人表
示會衝進去洗鴛鴦浴,實令被上訴人當下產生心生畏懼
、有遭冒犯不舒服之情事。(以下稱為行為二)
⒉111年11月21日,兩造因拍攝影片關係至東京迪士尼樂園
,於拍攝影片外之空暇時間,兩造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
施時、上訴人亦會趁機從背後環抱被上訴人、甚至以手
滑過被上訴人胸部多次,而被上訴人礙於日後與上訴人
還有合作拍攝之企劃,也僅能盡可能避免與上訴人有肢
體接觸;但就如原證5影片所示,上訴人會透過肢體動
作趁機碰觸被上訴人之胸部,造成被上訴人有遭冒犯不
舒服之情事。(以下稱為行為三)
⒊上訴人於日本期間更會以不尊重女性之稱謂,直接稱呼
被上訴人「ㄋㄟㄋㄟ」,諸如111年11月24日上訴人詢問被
上訴人是否要一起吃晚餐,以LINE傳送「吃不吃晚餐 ㄋ
ㄟㄋㄟ」;而被上訴人只能委婉表示「不跟你吃 你太壞了
」。(以下稱為行為四)
⒋111年11月21日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兩人於非工作拍攝期間
,二人背對鏡頭,上訴人過程中有用手搭住上訴人肩膀
之性騷擾行為,此亦為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288
號不起訴處分書、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508
號處分書認定上訴人趁被上訴人未加注意時碰觸被上訴
人肩膀之性騷擾行為。(以下稱為行為五)
㈤上訴人上開性騷擾之行為,被上訴人當下有被冒犯、不受
尊重之感覺,並向他人訴苦。被上訴人遭性騷擾時,礙於
身處異地,又借宿上訴人家中,且上訴人為訂閱數較高之
youtuber,二人尚有影片合作關係,被上訴人只能確保自
身安危但無法翻臉、甚至後續兩造影片無法上架時,被上
訴人也只能在粉絲詢問下,於112年2月1日隱晦稱發生一
些事情無法上架。本案發生後,被上訴人精神壓力極大,
每每回想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行徑,身心飽受煎熬,更
在心裡留下無法抹滅的傷害,受有巨大之精神痛苦。
㈥綜上,上訴人前開行為已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意思而侵犯該
他人之身體,亦將造成他人感不安、不悅、恐懼,對身心
發展勢造成一定程度之負面影響,堪認被上訴人精神上受
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為此,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上訴人(即被告)於原審答辯略以:
㈠被上訴人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上訴人有言語或肢體性騷擾
行為,所提對話紀錄均係斷章取義;所提影像證據亦係利
用運鏡視錯覺混淆視聽。上訴人主觀上並無性騷擾之故意
或過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㈡被上訴人自稱其於與上訴人同住第一日即遭性騷擾云云,
然而被上訴人嗣後又連續與上訴人同住數日直到離開日本
,且被上訴人係攜帶助理赴日工作之自媒體營業者,顯係
有相當資力之人,並非必需借住上訴人之居處。
㈢兩造相識之初即對於對話尺度達成共識,被上訴人已明確
表示對談中可以開黃腔,甚至其本人會開更大尺度的玩笑
。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8日第一次主動邀請上訴人合作〈影
片好色喔~教女生說痴女日文 【阿米日文】@hitomi325〉
時,被上訴人即自薦:「我這邊是想說我可以cosplay成
有點色色的角色…」。基於雙方影片作品特性及雙方粉絲
興趣均喜愛日本動漫文化、性感造型、幽默題材,故在11
1年6月9日第一次合作拍攝影片前,上訴人主動向被上訴
人確認:「所以你能接受開黃腔嗎」;被上訴人回應:「
對不起我可能比你色(哭臉)麻煩你幫我多跟女友解釋一
下了」、「我是那種不自覺會自己講色色的話而不自知的
人。想一想還覺得自己很好笑(哭臉)」。
㈣此外,兩造對話中亦可見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表示好感
。例如: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示:「阿米(上訴人)喜歡
色色的○○(提及被上訴人姓名部分,以下均以○○代替)」
、「可是霸道偶喜歡」、「好帥喔」、「這樣問是都要給
我住(上訴人日本住處)嗎~~(渴望眼神) 這樣就可以直
接拍情侶約會系列了 組成螢幕CP(couple)」、「好色
」、「一起去挑衣服 買情侶衣 一起去迪士(尼)」、「
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喔(哭笑的表情)」、
「我這個貪心的女人」、「好像可以拍個男友擦背」、「
那就要看阿米(上訴人)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開心女
朋友就把口罩拿下來(哭笑的表情)(雙手比愛心)」等
等。可見兩造經過第一次合作已有默契,除就對話尺度大
、能開黃腔有共識外,被上訴人更數度向上訴人表示好感
。
㈤被上訴人指控上訴人111年11月20日稱「不會 我會衝進去
洗鴛鴦浴」一事為性騷擾云云,然查,此係被上訴人111
年11月20日晚間在上訴人日本住處的浴室洗澡,因不諳日
文、不會使用日本之衛浴設備,想要放水(日文:給湯)卻
錯按呼叫鈕(日文:呼び出し),導致警報大作。上訴人以為
被上訴人發生意外,而被上訴人以為警察會來,雙雙受到
驚嚇。被上訴人問「那怎麼辦 警察會來嗎」,上訴人為
緩和緊張氣氛,方開玩笑回到「不會 我會衝進去 洗鴛鴦
浴」。被上訴人並回應「笑死 傻眼 哪一顆拉(按:誤按
後被上訴人仍不知道放水鈕為哪顆)」。在本次對話後半
部,被上訴人還要求上訴人明天再教她放泡澡水一次,略
為:「明天應該要米大人(上訴人)教我放水一次」。倘若
被上訴人如其所述當下已心生畏懼,豈有可能要求上訴人
明日再教其放泡澡水?另被上訴人稱:「且住處浴室之推
門均沒有門鎖,上訴人卻堂而皇之向被上訴人表示會衝進
去洗鴛鴦浴,實令被上訴人當下產生心生畏懼、有遭冒犯
不舒服之情事」云云,然該日為被上訴人借住之第一日,
倘若上訴人之言行、甚至浴室推門會令被上訴人感到害怕
,自可離開上訴人之住所另行住宿。
㈥至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有觸碰被上訴人胸部,其所提出之影
像係被上訴人利用鏡頭運鏡導致視錯覺,該鏡頭係由被上
訴人手持拍攝,且被上訴人由外向內轉動身體,因而身體
靠近上訴人,上訴人並未主動靠近。當時上訴人正低頭使
用手機查找遊樂園資訊,未發現被上訴人正在拍攝影片、
更不能預料被上訴人身體由外向內轉動靠近,上訴人左手
並未主動接近被上訴人;係被上訴人主動轉動自己上半身
,導致胸部靠向上訴人。上訴人因此受到驚嚇,發現被上
訴人身體太靠近時,快速將手收回並後退兩步,顯然並非
性騷擾。
㈦被上訴人稱上訴人111年11月24日以LINE傳送「吃不吃晚餐
ㄋㄟㄋㄟ」係性騷擾云云,然而ㄋㄟ是疑問詞「呢」之發音,並
非指被上訴人之胸部,更非以被上訴人之胸部代稱其人。
本件實係被上訴人曾使用「ㄋㄟㄋㄟ」作為其自嘲代稱,蓋在
兩造第二次合作之前,被上訴人即曾至上訴人Youtube頻
道或直播下留言「阿米不喜歡ㄋㄟㄋㄟ嗎?」、「不ㄒㄩㄝˋ我們
這種靠奶的小油土伯(Youtuber)」。況於同日下午3時59
分上訴人告知被上訴人「你也可以回來叫外賣 不太晚的
話」,被上訴人旋即興奮回應「哇!!外賣到幾點」。是
故,從兩造整體對話過程來看,並不存在性騷擾行為。
㈧被上訴人稱上訴人111年11月20日曾向其表示「天冷要抱抱
」、111年11月21日兩造「同行排隊搭乘遊樂設施時上訴
人趁機從背後環抱」云云,上訴人否認之。況21日當天,
兩造係合作拍攝情侶出遊影片,拍攝地點為公眾可出入之
為東京迪士尼樂園,縱有肢體接觸亦是為拍攝被上訴人所
企劃之情侶出遊影片而為之。又21日當日攝影師即為被上
訴人之助理,而上訴人係獨自前往拍攝,倘若當下被上訴
人心生畏懼、遭冒犯,亦顯無不能處理、要求停止之情況
。
㈨被上訴又稱111年11月21日被上訴人及上訴人二人於非工作
拍攝期間,二人背對鏡頭,上訴人過程中有用手搭住其肩
膀之性騷擾行為云云。惟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影片來看,上
訴人並未逾越雙方關係、一般社交禮儀碰觸被上訴人身體
。此事係在雙方合作拍攝「情侶東京迪士尼約會」影片時
,上訴人隔著被上訴人包包、外套方式引導被上訴人注意
前方道路,避免碰撞,實非屬性騷擾。
㈩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性騷擾行為均屬不實,本
案實係上訴人後續不再與被上訴人合作拍片後,被上訴人
心生不滿而提起之訴訟,意圖搏取網路曝光之手段而已等
語。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另反訴部分兩造
均未提出上訴,此部分亦已告確定。
五、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請求
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除引用
原審主張外,並補充陳述略以:
㈠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勘驗原證5及15之影片,原審法院卻加以
拒絕,僅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
書之錯誤勘驗結果,即認上訴人有碰觸被上訴人「身體」
之行為且構成性騷擾,顯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認定事實有所偏差。
㈡被上訴人於原審雖提出「原證9」Line對話截圖,主張其於
111年11月28日在台灣打Line向其閨密陳○淳(暱稱「橘橘
」)哭訴伊在日本遭上訴人偷抱丶吃豆腐云云。然被上訴
人卻在111年11月30日的IG對話中向陳○淳稱:「然後阿米
(上訴人)也沒有真的碰我不然我就會跑去找靜(即陪同
被上訴人到日本拍攝的助理)了」等語。由此足徵被上訴
人於本件之指述,真實性堪慮。
㈢被上訴人於原審曾提出「原證10」即112年7月14日與陳○淳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用以證明伊曾向陳○淳求證111年11
月間在日本時遭上訴人性騷擾事,陳○淳都具體知情云云
。然查:陳○淳(IG名稱00000000)事後已向上訴人表示
,上述情事均係被上訴人自己的安排,略以:「這中間的
整理是包含她(被上訴人)六月(即112年6月)才開始提
到的抱怨阿真是可怕」、「他(被上訴人)是六月才哭哭
用電話說其實當時還有摟腰搭肩試圖摟腰搭肩」、「我記
得他是突然六月想到,然後說希望私訊你希望你道歉你不
讀不回然後隔天醒來就看到他自行發文然後被炎上」、「
他中間空白還有我們詢問當初不同的說辭他都說是因為他
自己在內心戲與自己和解還有思考是不是想太多但他11/3
0就說沒有進一步接觸所以小助理才沒有進一步動作」等
語。陳○淳嗣又於113年12月27日在其IG頁面公開發文證實
:「2022年11月,○○○曾在一次對話中提到,多米多羅(
上訴人)並沒有碰觸到她,而言語上的互動更多是雙方有
來有往的玩笑。然而,2023年6月,她突然改口說自己當
時感到很不舒服,並表示因為害怕被炎上才沒有早早說出
來。當時,我作為她的朋友,雖然對這樣的轉變感到困惑
,但我選擇相信她。(略)我逐漸察覺到她的行為常以自
身利益為優先,對不同的人或情境,說法經常前後不一。
這讓我對我們的友誼產生了深刻反思」等語。
㈣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傳送「可以一起睡」、「這個會搖嗎」、「就是…你動的話胸部會動」、「不會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ㄋㄟㄋㄟ」稱呼被上訴人等訊息內容(下稱系爭訊息)構成性騷擾,係指具一般理性思維之人,見聞上開訊息內容,直接連結之意象是顯示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身體具有性特徵之部分,表達探知被上訴人個人性生活之強烈性暗示意思,構成對被上訴人性生活之冒犯,足以使一般人感受遭冒犯之情境,産生不悅,因此構成性騷擾云云。然被上訴人於提出本訴訟前9個月,即111年11月30日已向陳○淳明確表示,伊看到上訴人傳送系爭訊息之「當下感受」乃「上訴人是在開玩笑、搞笑、在鬧」,並未感到被冒犯、不受尊重或被性騷擾之感覺,此觀諸被上訴人與陳○淳上開對話中稱:「沒有他(上訴人)說我打掃來換蹭住」、「而且聽起來真的是在開玩笑,、「我到底要怎餓(樣)知道他是不是在搞笑他就很搞笑」、「我覺得他就是鏡頭會這樣講私底下也這樣很好笑」、「覺得他在鬧而已」、「我在洗澡他(上訴人)訊息開玩笑的說要進來。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看到「一起睡」之類的訊息當下,其主觀認知是玩笑,並未因此產生被冒犯或不受尊重之負面感受,此乃被上訴人於訴訟前、放鬆狀態下向閨密陳○淳訴說之真實主觀感受。可見被上訴人臨訟改稱其本人的感受是受到性騷擾云云,難認屬實。
㈤被上訴人一再陳稱兩造僅止於工作合作關係,未有工作以外之交流,公開形象與私下真實互動應予區分,非謂其創作性感影片即可任由上訴人性騷擾云云。但被上訴人早已於111年11月30日即向陳○淳稱「我跟阿米(上訴人)除了第一次見面以外平當都常常在聊天」,足證兩造私下的確有頻繁聯繫,並非無工作以外之交流。事實上,兩造首次合作後,有長達五個多月(即111年6月底至11月初)的私下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兩造早已存在相互戲謔並夾帶性挑逗言語之特定互動模式,且係由被上訴人主動開啟。例如:
⒈111年6月28日,被上訴人主動稱:「我可以視訊幫你找
工作用胸部的力量恐嚇日本的上司」,上訴人回應:「
挖咧胸部只會讓人想摸摸」。
⒉111年7月30日,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未接通視訊後稱「還
好你沒有接(哭臉)我在家都沒穿衣服差點要被阿米炎
上了(哭臉*3)」,上訴人回應:「哇咧沒穿衣服我更
要接請再打一次」。
⒊111年7月31日,被上訴人主動傳送「親吻貼圖」,上訴
人回應:「○○好色亂啾啾」,被上訴人則回:「啾啾哈
哈哈哈阿米喜歡色色的○○」。
⒋111年8月2日,被上訴人主動傳送:「我插你再打一次再
來一次阿米」。
㈥承上可知,兩造間長達5個月的私下互動,互有戲謔及性暗
示、性挑逗,且係由被上訴人主動開啟,上訴人始予回應
,被上訴人在此期間從未表示反對丶不適、感到冒犯或不
受尊重。上訴人基於此長期建立的互動默契,才會出現本
件「洗鴛鴦浴」、「一起睡」等玩笑話,被上訴人在第一
時間也認為這些訊息是在開玩笑、搞笑、在鬧。
㈦至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日本住所之浴室沒有門鎖,故上訴人
稱要衝進去,使其心生恐懼云云。然而,上訴人日本住所
之浴室明明有兩造門鎖,此觀諸上證8、9、10之照片及影
片,即可知該浴室有兩道門,分別為進入浴室的木頭拉門
,以及進入泡澡浴缸區域之白色霧玻璃推門,兩道門上皆
有門鎖,且都可以上鎖。可見被上訴人於本訴訟中不惜扭
曲客觀事實,所言實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傳給被上訴人之訊息為性騷
擾,實係被上訴人刻意剔除前後對話脈絡,無法呈現雙方
真實對話全貌的結果。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之主張可採,
顯然割裂了兩造完整的互動脈絡,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
則,應予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之之請求,乃為公允等語。
六、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理由除引用原審提出者外,
另補陳略以:
㈠上訴人違背兩造於審判中不互相攻擊對方之合意,於youtu
be頻道、個人粉絲專頁上上傳影片攻擊被上訴人與原審法
官,顯見上訴人於犯後仍未加反省自身之行為,造成被上
訴人心理再度受創,原判決並無違誤:
⒈本件兩造皆為公眾人物,且案件涉及性隱私,於原審審
理期間,承審法官曉諭兩造針對本件達成不互相攻擊對
方之合意。遽上訴人不遵守協議,不僅持續以戲謔口吻
嘲諷被上訴人,亦有於112年6月21日於youtube上以「
人心險惡聊聊我的心情一多米水雜談ep3」標題直播直
接談論本案,並於112年12月22日上傳之「挑戰跟女生
逼逼叫克服咪兔心理陰影!」之影片再次以兩造發生之
情事寫入影片腳本,更於113年3月8日上傳「父子感人
重逢!教我爸四個超實用日文句子!」影片,再次以兩
造發生之情事寫入影片腳本,並有「大尾的youtuber的
浴室、洗澡的地方呢、逼逼叫」、「這個好像我之前一
陣子有看過新聞呢」等內容、113年2月17日上傳於「大
尾多米多羅」粉絲專頁之影片,上訴人同樣以兩造發生
之情事寫入影片,藉此嘲諷被上訴人為誣告等等內容,
被上訴人不勝其擾。
⒉是以,上訴人於案發後,甚至知悉兩造仍於訴訟中,且
兩造於審判中已有不互相傷害對方或公開案件內容之口
頭上合意,上訴人卻不斷於youtube頻道、個人粉絲專
頁上上傳影片,公開判決案號及謾駡原審法官,更公開
被上訴人之姓名,消費、嘲諷被上訴人遭性騷擾之情事
,並藉此賺取流量,足見上訴人品性惡劣,於把後仍未
加反省自身行為、反而藉此二度傷害被上訴人、致被上
訴人精神上持續受有和當程度之痛苦,犯後仍未加反省
自身,侵害名譽之行為不可謂不輕,原審判決當無違誤
。
㈡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迄今仍未提出證據資料以實其說
,僅重複爰引其原審所提之證據及理由,然上述證據資料
已業經原審詳盡調查,上訴人所提上訴,顯然並無理由。
㈢本件縱認被上訴人接受上訴人開黃腔之行為(假設話,被
上訴人否認之),亦無法推論被上訴人可以接受任何情色
玩笑,仍應以當下之情況為準。本件上訴人確實有為原審
認定的性騷擾行為,被上訴人當下確有被冒犯、不受尊重
之感覺。被上訴人遭到本件性騷擾時,礙於身處異國,又
借宿上訴人家中,上訴人為訂閲數較高之youtuber,兩造
尚有影片合作關係,被上訴人只能確保自身安危但無法撕
破臉,僅得先告知助理、閨蜜及相關友人等等尋求協助傾
訴並請教應對之方式,並非對性騷擾一事無感。
㈣本件上訴人之相關行為係一連串行為之統合,其以言論、
訊息、行為數次直接而連結被上訴人身體具有性特徵之部
分,如「可以一起睡」、「這個會搖嗎」、「就是…你動
的話胸部會動」、「不會我會衝進去洗鴛鴦浴」、「ㄋㄟㄋㄟ
」等等,確已造成被上訴人產生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覺
,且綜觀上訴人整個行為脈絡及前因後杲,是經常性、針
對性的性騷擾行為,已影響被上訴人之正常生活。因彼時
兩人尚有合作關係,被上訴人未予當場反應,符合「合理
被害人」通常之感受,原判決當無認事用法之違誤,上訴
人上訴並無理由。
㈤再細觀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5之影片,兩造原先係共同站
於園區某處,被上訴人係要自拍周圍環境故轉動鏡頭,而
上訴人除知悉有鏡頭拍攝(參原證5影片第1秒、第4秒均
有眼神朝向鏡頭)、亦知悉被上訴人將鏡頭、人向左轉向
以利鏡頭拍攝周圍環境,而上訴人除配合轉向外、更刻意
將握著手機之左手微微向前碰觸被上訴人胸部、再藉機撞
(參原證5影片第2至3秒),可見上訴人當下係故意碰觸
被上訴人胸部。況衡諸常情,兩造當時距離非遠,如上訴
人果真無性騷擾之意圖,理應在意識到被上訴人轉向時保
持距離,而非趁機將左手向前伸藉此碰觸被上訴人之胸部
,是上訴人確有性騷擾之行為及犯意,至為顯然。
㈥復觀原證15之影片,兩造係於東京迪士尼樂園園區內一同
行走,上訴人卻於行走時刻意舉起右手,欲搭被上訴人之
肩膀,碰觸到被上訴人左肩至右肩下方及頭髮,致被上訴
人之頭髮有遭上訴人右手碰觸而飄動(參原證15影片第1
至2秒被上訴人之頭髮),上訴人之右手更刻意向下滑動
接觸被上訴人之背部,可見上訴人當下係故意碰觸且確實
碰觸到被上訴人之肩膀及背部。另參原證15之影片,兩造
係並肩走下樓梯,上訴人確實有用手搭住被上訴人肩膀。
況兩造並非情侶,如上訴人果真無性騷擾之意圖,應與被
上訴人保持距離,而非在未得被上訴人之同意時即搭被上
訴人之肩膀及指部,是上訴人確有性騷擾之行為及犯意,
至為灼然。
㈦是以,兩造固然曾於111年6月間共同拍攝youtube影片,當
時被上訴人認為影片反響不錯,故10月間再與上訴人再次
討論111年11月前往日本拍攝影片之情事,兩造之對話紀
錄可知悉雙方談論之話題僅限於工作交流(諸如影片企劃
、遊戲直播、或係影片創作內容分享),並無私人間感情
狀態等互動;而上訴人卻未顧及被上訴人之感受而將伊性
觀念偏差之行為加諸於被上訴人身上。被上訴人回國後原
先只想暗自忍受上訴人帶來之創傷以及避免日後與上訴人
接觸,未曾料上訴人除全盤否認外,甚至開始檢討被上訴
人為什麼當下並未反抗、並未直接求救;事實上,國際社
會間以及112年6月間我國社會上之「MeToo」運動發生之
背景即係因過去性犯罪被害人基於種種複雜原因而無法說
出自身被害之過程,而「MeToo」運動就係鼓勵曾遭性騷
擾、性侵害之女性勇於說出自身經歷,這也是被上訴人會
於112年6月間公開遭性騷擾之原因。
㈧111年6月間雙方合作拍攝影片後,當時並未受到上訴人性
騷擾之言語、行為,故第一次合作後,兩造曾討論共同為
遊戲直播,同樣能使雙方粉絲引流,此可參111年7月30日
被上訴人傳送「真的不一起打遊戲嗎笑死我終於搞定了」
、「我打算8月來一直不停的開直播把我的時數湊起來」
、爾後才有雙方於Line對話中討論有關使用語音通話軟體
「discord」進行遊戲直播之對話,其中上訴人會傳送「○
○好色亂啾啾」、而被上訴人為避免上訴人不與其工作合
作直播,故方會傳送「阿米喜歡色色的○○好。好啦不開玩
笑啦,、「週二阿米幾點口以」等語委婉將話題帶回工作
話題。
㈨被上訴人固曾傳送「這樣問事都要給我住嗎~~這樣就可以
直接拍情侶約會系列組成螢幕CP」、「一起去挑衣服買情
侶衣一起去迪士」、「想要男朋友幫我做的事情真的好多
喔」、「那就要看阿米多努力惹」、「逗得女朋友開心女
朋友就把口罩拿下來」等語;惟上開話語均係因二人談論
111年11月間拍攝影片主題,發想影片企劃中提及可以拍
攝情侶約會系列,方有上開話語。參被上訴人傳送「我想
說可以做一個約會兩天一夜這樣…前段時間失戀被騙財騙
色,損失了數十萬,又在澎湖出了車禍賠了50萬,所以我
破產了,就開始到處找人蹭飯,幾周前我在櫃子裡找到一
包日幣,想到沒台幣就來花日幣吧!去日本花,還可以蹭
阿米!就強迫阿米擔任我的2日男友了!…○○就拿出了願望
清單: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幫我做到的事」、「想拍這種
系列的然後最後結尾再跟大家說我們發現彼此不適合所以
就不在一起了或是直播的時候再跟大家說沒有拉沒有在一
起節目效果,故兩造應知悉當時之對話紀錄雖有談及「情
侶」、「男朋友」、「女朋友」等語,均係因二人工作上
要假扮為情侶拍影片,拍攝完影片就合用影片或直播方式
告知觀眾實際並未再一起等語,上訴人斷章取義雙方對話
紀錄,並稱二人處於情誼交流階段,顯屬無稽。
㈩綜上,兩造從未有曖昧或係工作以外之交流,兩造於工作
上討論過程中,如上訴人開玩笑過頭,被上訴人為避免合
作產生隔閡故均會即使轉移話題討論回工作,縱使雙方影
片主題為情侶互動,並非代表上訴人得以藉由拍攝影片過
程或係影片拍攝空檔之時間進行言語或是行為之性騷擾,
是上訴人之主張顯無理由。故而,本件上訴人之騷擾行為
情節重大,顯具有侵害之意圖,已造成被上訴人產生被冒
犯、不受尊重之感覺,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重大損害,
客觀上依一般合理個人之客定標準,當屬性騷擾行為,要
無可疑,是原判決當無認事用法之違誤,上訴人上訴求予
改判,顯無理由等語。
七、本件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所
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
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最高法院10
2年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
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如待證事實陷
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時,為求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應依舉
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命負舉證責任之人提出證據,再由法
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證據評價判
斷事實之真偽。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不能提出使法院就
應證事實形成確切之心證時,即應對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
承擔不利益之結果。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其為性騷
擾行為,既為上訴人所否認,揆諸前揭法文意旨,自應由
被上訴人就所主張之侵權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並使本院
就系爭行為屬性騷擾範疇形成確切之心證,合先敘明。
㈡就被上訴人所指行為一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1月間討論日本企劃時表示
「可以一起睡」、「這個會搖嗎」、「就是…你動的話胸
部會動」等語,已構成性騷擾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本
院認定如下:
⒈被上訴人所指「可以一起睡」之事,係111年11月2日兩
造之對話。其完整內容略以:(以下,上訴人簡稱「上
」、被上訴人簡稱「被」;見原審卷一第359至363頁)
(被)省下好多錢、已哭、要好好報答阿米
(上)那要幫我打掃一下當房租
(被)前略...阿米家有沙發嗎、還是我帶一個睡袋去
,還是你家是塌塌米
(上)有雙人床,不過我可以去睡沙發啦,幹嘛讓你睡
沙發
(被)嘻嘻、我畢竟是去蹭住咩~~好,你去睡沙發、壞
女人
(上)(笑臉狗圖)
(被)阿米是暖男
(上)一起睡我也可以哇哈哈
(被)我不行,笑死
(上)(傳圖)
(被)(傳送企劃案內容,內容略為:情侶在家的一天
及戶外的約會等)
依上開對話之內容判斷,應係於被上訴人詢問可否住宿
上訴人日本居處,詢問是否需自行攜帶寢具,上訴人回
答可住宿之情況。本院審酌整段對話的脈絡,係被上訴
人先表達其可以睡沙發;上訴人則表示居所內有雙人床
及沙發,其可禮讓床鋪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接受睡床
,讓屋主即上訴人去睡沙發;上訴人始回應「一起睡我
也可以哇哈哈」;被上訴人即稱「我不行,笑死」。依
此情況來看,上訴人或許有想試探單身前來投宿的被上
訴人是否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想法,而包裝成開玩笑的
語氣,但在被上訴人明確拒絕後,即無後續糾纒之對話
。若被上訴人果認此試探語句為其所無法接受的性騷擾
行為,大可於旅日期間另作住宿之安排,或直接取消赴
日行程。在被上訴人在台灣、上訴人在日本的情況之下
,被上訴人完全有能力處理讓自己脫離其所認為的性擾
情境。是以,被上訴人指被上訴人上開言論已對其構成
性擾騷行為云云,尚難遽予採認。
⒉被上訴人所指「這個會搖嗎」、「就是…你動的話胸部會
動」之事,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之LINE對話,彼時
被上訴人尚未但即將出發至日本(見原審卷一第399-40
7頁)。而兩造前於111年11月6日已就相關事宜有過對
話(見原審卷一第381頁),其完整內容略以:
11月6日:
(上)我想要拍影片可能需要你換成泳裝一下子,你能
接受嗎
(被)哈哈,那種泳裝、會露我肥肥的肚子
(上)就泳裝就好、也沒有講究,可以只上半身
(被)回覆「可以只上半身」可以可以~
11月19日
(被)回覆「我想要拍影片可能需要你換成泳裝一下子
,你能接受嗎」有一定要泳衣嗎?還是這個可以~?
(上)這啥衣、露一點的泳衣
(被)那穿這件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