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153號
PCDV,114,簡上,15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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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李登貴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張棟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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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